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被处罚案 案情回顾:2017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A 在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北路智堡后河桥西侧占用城市道路,立即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A于2017年11月9日,在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北路智堡后河桥西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汽车,经营水果。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占道手续。 2017年11月9日,本局对该案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A到本局接受调查,当日,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A在未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汽车停放在城市道路上用于经营水果,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地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对当事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A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水果经营,同时影响了道路通行及市容环境,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17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A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提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A 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日,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A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城管提醒: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市容整洁,便利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城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否则,城管部门将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住建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于本条例管理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