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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365sbaffiliates.com2018年1季度“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日期:2018-04-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机动车乱停放被处罚案

案情回顾:2018年1月18日十四时五十四分,城管海陵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苏MXXXXX的红色小轿车停放在泰州市海陵区海陵路(济川路至口泰路)人行道,立即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取证,并在车上张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要求当事人于二日后七日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到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违法处理窗口查询处理,如逾期的,到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查询、处理。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违法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在未依法划定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违法停车违反了法律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依法应予处罚。2018年1月23日,当事人到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接受调查处理。当日,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机动车乱停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五十元整。

城管提醒: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停放时,除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以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且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要注意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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